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书(以仲裁庭违反法定程序为由)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0-11-24 23:43:37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东莞市南城XX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XX住所:东莞市南城区XXXXXXXXX。被申请人:于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吉林省公主岭XXXXXXXXXXXXXXXXXX。请求事项:撤销市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

申请人:东莞市南城XX机械设备厂,法定代表人:XX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XXXXXXXXX

被申请人:于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吉林省公主岭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撤销市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以下简称南城仲裁庭)作出的东劳南城庭案字[2010]XX号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南城仲裁庭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10428向南城仲裁庭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南城仲裁庭随后受理该仲裁申请,并于2010514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然而十一天之后,即2010525日,南城仲裁庭才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含仲裁申请书副本)。

二、南城仲裁庭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然而南城仲裁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一直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东劳南城庭案字[2010]XX号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签名,也没有加盖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该东劳南城庭案字[2010]XX号裁决书并没有仲裁员的签名。也没有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加盖的仅仅是南城仲裁庭的印章,但南城仲裁庭仅仅是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或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不具有在裁决书上盖章的法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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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该仲裁裁决多处违反法定程序,且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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