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劳动规章制度
东莞市xx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学校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劳动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学校所有教师(含所有教职员工,下同),均适用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教师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以及地方法规等;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必须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教师必须爱校如爱家的意识,树立"我为学校,学校为我"的学校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管教管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并虚心接受督促、检查和考评的职责。
第五条 教师必须遵守本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的指令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者校长提出。
第六条 教师有对学校领导的工作进行评议和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领导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及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七条 凡本学校教师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学校与教师本人签订,教师应仔细阅读和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
第八条 新教师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采用,并依法执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者;b、工作态度差,责任心不强,对学生疏于管理者;c、专业基础不扎实,讲授知识不准确,教学基本功较差者;d、教育方法不恰当,教学能力差,学生反映意见大者; e、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因伤、病不适合学校工作的,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等情况,可随时辞退。
第九条 教师入职后应提交真实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复印件给学校。一经发现其提供的相关文件为弄虚作假的,可随时辞退。
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因办学规模或课程设置调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教师要求辞职或学校解聘教师,除违规违纪、违法等原因可随时辞退外,其余,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不折不扣地办好档案、财物、教学资料等的清理交接工作。办完离职手续后由人事出具放行条交保安检查放行。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上下班时不准请人代打卡。
第十二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的工作分配以及正常的调动。应坚守岗位,全面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教师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把好工作质量关,爱护学生。
第十四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文明上课、文明办公的制度规定,经常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维护学校良好形象。上班时间应统一穿校服、戴校牌,着装要整齐、大方。
第十五条 教师应忠诚学校,保守本学校的秘密。不准将学校机密文件及内部资料外漏;不准对外擅用本学校名义办理本学校外的业务。
第十六条 教师应严格按学校要求授课,保证质量。
第十七条 教师应坚持热情礼貌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用礼貌语:"您好,**学校":客人来访,笑脸相迎,请字当头,热情接待;客人辞行,以礼相送,须说"再见","欢迎再来","一路顺风"等;说话和气,举止大方,处事慎重。
第五章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十八条 考勤的内容包括:备课、讲课、批改、辅导、实验、实习、出操、开会、教研活动、课外活动及其它集体活动。
具体作息时间,根据课程安排以及相关情况,由学校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教师在教学和管理时间内无论是否有课均必须在校。
当
第十九条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休假,假期不发工资、午餐补贴等。
一天以内,先由科长签署意见,然后送学生处和教务处两部门审批。一天以上的还需送校长办审批。
因急病、急事等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电话通知,得到科长许可后先休假,事后应补办请假手续。不补办请假手续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教师请假或教师因公需调(代)课的一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并使用标准格式的调(代)课表下发执行。
第二十条 婚嫁、丧假、产假以及事假的规定。
教师结婚一般应自觉安排在假期,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结婚,准假三天,请求延假则计天扣除误教工资。
教师直系亲属亡故(在这里指父母、子女、配偶)可准丧事假五天,请求延假应计天扣除工资。
女教师请产假,要由东莞(社保)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提供怀孕证明,请假期间学校补贴一个月假期工资。
除婚、丧、病、产假外,原则上不批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计天扣除误教工资{说明:一个月按21天计算当月工资,请假1天扣除(当月工资×1/21)};不假而别或自行延假,旷工一天扣罚两天工资。
第二十一条 一个学期病假累计在三天以内,不扣基本工资,其他工资部分计天扣除;病假累计超过三天的计天扣除工资。
一月以内事假达二天者,月评奖金降一级处理,事假达三天者,取消当月月评奖金。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请假一律要向批假部门履行销假手续。婚假、病假、产假销假要向校务办提供证明材料:婚假要提供《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标注时间的婚宴证明(照片、发票)等;病假要出具东莞(社保)医疗机构的病历簿、医疗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产假要提供小孩出生证明等材料。
婚假、病假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一律作事假论处。产假不能提供小孩出生证明相关材料的,取消产假补贴。产假期间出现流产、胎儿疾病等暂时不能继续妊娠的情形,需提前销假同时学校能够安排课时的,可提前销假。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对全体教师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教师,坚持思想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几个方面的有功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和经常性奖励:
1、对本学校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学校生产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效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2、为本学校赢得荣誉,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为本学校招生打开市场,对招生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为树立社会正气,学校形象,维护学校声誉,而身心受到伤害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5、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学校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7、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封顶。经常性奖励以发给奖金体现,奖金最低不小于50元,最高为1000元。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辞退。
第二十六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教师,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行政处分。
1、 以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教师,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早操、会议、教研、文体活动、社会活动等一次的;
(2)上班迟到、早退或中途溜号在一小时之内的(超过一小时作旷工半天论处,超过四小时作旷工一天论处);
(3)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看无关书报行为的;
(4)擅自调(代)课一次的;
(5)在教室内以及禁烟区域随便吸烟的;穿拖鞋或赤膊上班的;
(6)攀折、损坏、挪用校区树木、花草的;
(7)乱丢烟蒂、果壳、纸屑;乱倒饭、菜、茶叶、乱扔杂物,随地吐痰等影响环境卫生的;
(8)有违反学校规章管理制度的其他行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对有以下违纪行为的教师,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并给与记过的处分;
(1)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2)请假逾期、无故旷课或不假而别旷工半天的;
(3)在上课过程中,工作态度粗暴,有学生投诉反映并经核查确有其事的,情节较轻的;
(4)在负有管理责任的时段内(包括校内、校外、课内、课外),因疏于管理,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或制止,情节较轻的;
(5)获知学生打架斗殴、受人胁迫、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或学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情节较轻的;
(6)大吵大闹,粗鲁骂人,动手打架,聚众斗殴,情节较轻的;
(7)拒不履行“认真备课、认真讲课、认真辅导(含实操)、认真批改、认真考试”的工作职责,课堂纪律乱,情节较轻的;
(8)警告累计三次给予一次记过。
3、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教师,处予50-200元的罚款,并给予记大过的处分;
(1) 旷工一天(含)以上的;
(2) 有本条第2项第(3)(4)(5)(6)(7)点行为,情节严重的;
(3)散布谣言,制造恶意舆论,抨击学校或他人的,损害学校形象的社会公德,给社会、本学校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品行不正,参与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作风淫乱、传播黄色文化的;
(5)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6)因疏于管理或管理方式不当,造成班级学生流失现象严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7)有损害本学校利益泄露或出卖商务、机密资料行为,及对有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损害本学校利益和声誉的情况知情不报或隐瞒实情的;
(8)因工作失职,造成学校或学生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9)违反安全产管理制度,发生人身伤害或其他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各类责任事故的;
(10)记过累计三次给予一次记大过。
对违反以上各条,给学校或学生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或情形的教师,可依法予以解雇(学校亦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依法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一学期内旷工三次以上或连续旷工达十天的;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一学期中因工作态度差或工作能力差,月评奖金连续4次被评为C等的;
(3)学生期末对任课教师测评中连续三个学期测评得分(平均分)在科内最后3名或平时学生负面意见反映大的;
(4)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学校财产或教师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5)有第二十六条第2、3项行为,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或损失重大的,或影响特别大的;
(6)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安、司法机关行政拘留、治安教养、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或认定构成犯罪的;
(7)任职期内记大过累计三次或三次以上的;
(8)留校察看期内违反规章制度的。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www.guwenlvshi.com
第二十八条 受到警告处分者,当月的月评奖金一律作C等处理;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者,取消当月月评奖金;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无月评奖与考评奖。
东莞市育才职业技术学校
二OO九年 月 日
本劳动规章制度经教师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以下为同意通过的职工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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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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