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入户

  发布时间:2008-07-08 12:34:37 点击数:
导读:(一)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规定>>(东府[1992]41号)和市府办<<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入户…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东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若干规定>>(东府[1992]41号)和市府办<<关于购买商品房入户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1996]127号)有关购房入户的精神,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入户,是指在1995年8月18日前已经办理房地产立项手续的商品房,入户者必须系购房者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购买商品房50平方米至80平方米可办理一户中两人入户;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可办理一户中三人入户;100平方米以上可办理一户中四人入户;凡将房子转让给外省、市人的,一律不办理入户。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房人申请入户报告;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配偶入户需<<结婚证>>;
  4、入户人与购房人关系证明及落实计划生育措施证明;
  5、<<房屋所有权证>>;
  6、<<东莞市房屋交易鉴证证明书>>;
  7、<<建委批准的立项批文>>、<<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
  (三)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购房所在地公安分局户政股或城区、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户政股或派出所在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当地公安分局;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分局户政股或城区、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 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批准同意迁入的,申请人到市公安局领取<<准迁证>>,并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股或城区、石龙、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东莞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248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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