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异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7-05-19 09:51:41 点击数: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xxx日生,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xxxxxxx3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xxxxxxxxxxxx号。
被申请人:莫xxxxxxxxxxxxxxxx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柏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房

申请人因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1xx3民特xx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异议如下:
异议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莫xx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樟木xxxxxxxxxxxx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2xxxxxxxx号)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谈xx对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优先受偿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13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共计 527800元(利息从2014106日起算暂计至20166 7日为527800元;20166 8 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
    2、请求裁定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xx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依法对案涉抵押物享有相应的抵押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借款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案涉抵押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已取得他项权证,证号为粤房地他项权证莞字第220xxx号。由此可见,抵押权已合法设立,作为抵押权人的申请人依法对案涉抵押物享有相应的抵押权。贵院对以上事实认定清楚。
    二、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本案以申请人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的抵押权未注销的情况下,实现第二顺序的抵押权存在争议,实现的数额尚无法确定,不宜适用特别程序为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为由,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莫东海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村中惠香樟绿xxxxxxx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xxxxx9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和事实认定错误.
     1、按照法律规定,在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本案申请人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亦有权向贵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贵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裁定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6条规定“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登记在先的担保物权尚未实现的,不影响后顺位的担保物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结合本案的案件情况,申请人虽然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其之前存在案涉抵押房产已抵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农业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但由于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农业银行一直尚未主张担保债权的实现,且抵押物价值充足,远远超出被申请人尚拖欠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农业银行的借款70多万元,故不影响后申请人向贵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另外,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并无任何关于限制后顺位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法无禁止或限制即可为,故申请人作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其债权到期后,在抵押权登记在先的农业银行的担保物权未实现的情况下,向贵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贵院亦应当支持,对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
    虽然第一顺序抵押权人未注销,但如何实现第二顺序抵押权并不存在争议,贵院以此为由迳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2、本案中,申请人的债权数额为确定,在抵押物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担保债权部分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主债权本金1300000元、利息暂计至20166 7 527800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执行费)。故贵院认为实现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3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在其之前存在先抵押,但由于抵押物价值充足,在为在先债权留足份额后仍有充分剩余,申请人提起实现担保物权之诉,法院不能以其存在第一顺序的抵押权未注销为由而直接驳回申请。如果以此为由迳行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既不符合特别程序制度创设的目的,也有悖于特别程序案件的效率追求。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申请担保物权之诉,就抵押物现存价值,贵院需要额外审查抵押物现存价值是否足以实现第一顺序抵押债务,并应当为在先抵押权人保留份额。
三、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就案涉抵押物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没有任何意见,被申请人亦同意将其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xxxxxxxxxxxxxxx房(粤房地权证莞字第220548049号)担保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对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樟木头支行担保债权的部分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求贵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改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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