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律提示:追货款,查封在先,“先到先得”!

  发布时间:2016-03-22 08:24:25 点击数: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在执行阶段其名下财产无法向所有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则在诉讼或仲裁阶段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可以在普通债权人中获得优先清偿。也就是,先保全,先分配。

以下是赵律师团队承办的真实案例:A公司同时拖欠张某及李某的货款(张某和李某都是普通债权人),但是A公司已经明显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了,两人都计划向A公司提起诉讼,可张某和李某的在诉讼中的态度完全不一样。

张某心急如焚,对方没有钱,他就要想办法寻找A公司的财产,所以张某就不惜费人力物力,甚至找私家侦探以及雇了很多人等办法寻找A公司财产线索。最后终于找到了A公司的财产线索,并以最快的速度把财产线索提供给我们,我们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根据律师的申请对A公司的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措施。

可债权人李某态度特别消极,他认为A公司没有财产,反正急也没用,所以根本就不去寻找财产的线索,不申请财产保全,与张某态度形成鲜明对比。

后张某诉A公司的案件、李某诉A公司的案件均同时拿到判决书,A公司没有主动依照判决书支付款项,律师遂代理张某和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在执行过程中发现,A公司剩余财产不多,无办法同时支付张某跟李某的款项,于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6条的规定,将执行到的A公司的财产优先分配给先采取查封措施(即财产保全)的张某,李某只能在张某分配完成后,从剩余的财产再分配。最终,张某的钱全部收回来了,李某的钱只收回不到十分之一。

根据以上例子,律师建议当事人:在新法的规定下,应提高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在交易过程中多关注发生交易的企业的财产情况及注意搜集财产线索。有朝一日因纠纷产生诉讼的,应尽可能向律师、法院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并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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