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清算公司的法律责任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东莞顾问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4-06-06 09:30:47 点击数:
导读: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清算公司的法律责任经济观察报2014年1月27日有一篇报道《危险的判例》,报道说:国成投资是一家创投公司,其在2005年投资深圳协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协雅公司),出资61万美元持股14.2…


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清算公司的法律责任

 

经济观察报2014年1月27日有一篇报道《危险的判例》,报道说:国成投资是一家创投公司,其在2005年投资深圳协雅精密工业制品有限公司(协雅公司),出资61万美元持股14.22%,其余股权由一家外国公司协雅国际持有。国成公司在5名董事会成员里也只有一名董事。国成投资的投资本来只是一笔所谓风险投资,但如今,协雅公司的债权人起诉国成投资要求其承担协雅公司的债务,法院判决国成投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来法院又查封了国成投资的办公楼和公司银行账户,国成公司经营遭遇危机。

 协雅公司是一个有限公司,国成投资作为股东已经出资,为什么如今要对协雅公司的债务负责?

2008年协雅公司在金融危机中陷入困境,2009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未依法清算。协雅公司资产被多个法院查封,外方股东协雅国际失去联络,公司账册、文件被带走。而在此之前2006年,协雅公司欠上海东洋公司155万余元货款被起诉,后在法院双方达成调解,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但协雅公司未履行该判决。

上海东洋公司作为协雅公司的债权人,以协雅公司的股东国成投资未尽清算义务为由将国成公司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国成公司应对协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向上海东洋偿还欠债。

这篇报道提出了一个公司法的问题,公司股东已经出资了,但如果股东未尽清算义务,仍有可能被公司的债权人追究民事责任,不以股东当初的出资为限。

股东的清算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开始自行清算。

据此,前述协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协雅公司的股东包括国成投资就应该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但国成投资并没有组织清算。国成投资认为,自己是小股东,大股东跑路了,公司的账册也不见了,自己没法组织清算。

 

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在大股东没有组织清算、债权人也没有申请清算的情形下,应当向法院申请清算。

 

股东未组织清算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有限公司股东未清算的责任,该规定并未区分小股东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则强调了控股股东的清算义务。

股份公司是所谓资合公司,股东之间的联系松散,股份转让自由,尤其小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是很紧密,可以随时用脚投票,也就是转让股权退出公司;另一方面,小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影响力小,很难影响公司决策。因此,在股份公司的清算中,小股东通常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有限公司则不同,有限公司是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法律预设的前提是,有限公司股东之间有比较密切的关系,相互信任度高,资本与人情共同构成联系股东关系的纽带。尽管在股东会的表决规则上,有限公司通常也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公司法实际允许股东表决权做特别约定,但大多数公司采取的是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一致,持股比例与表决权数对应的规则。),但法律在清算事务上没有区分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控股股东)与小股东的责任。

 

提示:

1、有限公司的股东,即使是小股东,也不应该放任大股东一手遮天掌控公司,要积极参与公司管理事务,监督大股东,掌握公司财务情况;大股东跑路了,小股东也可能会承担责任。

2、有限公司解散后,股东应积极主动地组织公司清算,否则可能被公司债权人追究民事责任。股东未清算的民事责任,实际突破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在出资之外还要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赔偿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

3、对风险投资公司来说,投资时选择投资对象公司的组织形式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打算参与日常的管理、还希望公司将来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并通过此种方式退出,那么已开始就应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为股份公司,这样风险更低、运营也更方便。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简称公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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