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商场购物摔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2-09-03 16:10:07 点击数:
导读:——记某某事件(附标题)End#more_title3-->作者来源([报纸][广东省省级]南方日报)-->原文链接: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2-03/29/content_7071067.htm  南方日报讯(记者/盛正挺…
    

原文链接:http://epaper.nfdaily.cn/html/2012-03/29/content_7071067.htm
  南方日报讯 (记者/盛正挺 通讯员/卢柱平)年逾七旬的老太去商场购物,乘坐电梯时不慎摔伤,其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万余元。南海法院一审判决涉事商场赔偿老人6000余元。商场已于近日履行赔偿义务。
  去年7月3日晚,郑老太与其女儿李小姐在西樵某购物广场(以下简称“商场”)购物,乘坐该商场手扶电梯时不慎摔倒,随即被送院治疗。医院诊断郑老太小腿软组织挫裂伤,需住院治疗。同年7月22日,郑老太出院,出院医嘱上注明其需全休两个月。
  郑老太共住院19天,住院期间留陪人员一名,支出医疗费6126.81元。其中,郑老太入院当天,商场方面已为其支付1000元住院按金和141元医疗费。
  事后,因协商未果,郑老太将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等各项费用合共2万多元。
  经审理,南海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扣减前期预付的1000余元后,被告还应赔偿原告4000多元。商场已于近日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表示,商场虽然提供了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标准并张贴有通常警示标志的自动扶梯,但却未考虑进入商场购物的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商场电梯速度相对较快的情况下,未采取张贴警示标语予以明示,或安排商场工作人员提醒等方式指引其另走其他通道,在经营活动中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原告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其自身的疏忽大意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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