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工资计算基数

  发布时间:2011-10-05 20:02:36 点击数:
导读:  李女士今年2月16日和丈夫从四川达县来到福州,受包工头林某雇佣,在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  当初,他们跟包工头说好了,丈夫日工资为95元;李女士的日工资为45元。建筑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

 

  李女士今年2月16日和丈夫从四川达县来到福州,受包工头林某雇佣,在莆田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工作。

  当初,他们跟包工头说好了,丈夫日工资为95元;李女士的日工资为45元。建筑公司一直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5月,李女士的丈夫在建筑工地上受伤,在重症救护室抢救8天后,才过危险期。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李女士想让雇主支付他们这段时间的双倍工资。他们每周都加班,但雇主仅支付他们每月21天的双倍工资,不考虑他们周末是否加班,雇主这样做合理?

  东莞劳动争议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阅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单位劳动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自当年的3月16日后,应当支付李女士的丈夫每月应发工资的2倍,包含加班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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