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催收《律师函》
作者:赵小兔律师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1-09-30 09:47:30 点击数:
导读: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函(2011)鹏律函字第030号东莞CH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系XC离合机(东莞)有限公司(下称XC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受其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致函如下:…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11)鹏律函字第030号
东莞CH空调压缩机有限公司: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系XC离合机(东莞)有限公司(下称XC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现受其委托,就贵公司拖欠货款一事致函如下:
根据XC公司提供的资料表明:从2009年12月到2011年5月,贵公司共欠XC公司货款128642.93元,经多次催收仍未支付。据此,本律师所建议贵公司恪守商业诚信,在接函后立即安排支付货款,或立即与XC公司、本律师取得联系以期协商解决。
否则,本律师将依据XC公司之授权通过诉讼解决,包括但不限于:
一、申请法院对贵公司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进行冻结、查封等相关保全措施;
二、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贵公司立即清偿所欠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及承担法院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拍卖费等一些列费用。
除因诉讼增加额外的经济损失外,贵公司的商业信誉亦将受到严重影响。希望贵公司慎重考虑,并尽快安排支付货款。
特此函告!
广东莞鹏律师事务所
赵小兔 律师
2011年 5月30日
签发:赵小兔 律师
电话:137 2648 0060
网址:http://www.guwenlvshi.com
首席律师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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