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1-04-11 08:54:40 点击数:
导读: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被认为是合同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意思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从事合同活动时,能充分、自主…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成就就是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   平等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前提。

(二)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被认为是合同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意思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从事合同活动时,能充分、自主地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它是平等原则的必然延伸和要求。又是公平原则的前提。具体表现为:是否订立合同自愿;同谁订立合同自愿;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自愿(书面、口头等);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自愿;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自愿。

自愿原则也不是绝对的,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一是缔约限制。即给一部分当事人施加必须缔结某种合同的义务,这主要是对一些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如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建筑法》第4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二是由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限制。任何人都不能排除这些规范的适用。如:1、在计划性合同(即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同谁订立合同的自由;2、在存贷款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约定过高利率的自由;3、有些合同必须经过审批或者登记,当事人不享有选择合同形式的自由;4、在涉外合同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不享有选择适用的法律的自由。等等。

(三)   公平原则。公平是法律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法律的基本目标就是在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建立社会秩序。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具体内容有二:

一是平衡利益。即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是要大体平衡的。但这种平衡并不是绝对的相等。判断是否平衡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无争议时,采用当事人主观主义,即只要当事人认为各自或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平衡的即可,客观上是否平衡在所不问。其二是在当事人出现争议时,即当事人认为不平衡时,则采用客观主义,即看是否双方利益“大体相当”。只要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则承认其效力。

二是维护社会正义。平衡利益实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个别公平,公平原则还要求当事人要维护社会正义。主要体现在:其一,对第三人的公平。即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甲和乙订立赠与合同,以损害丙对甲享有的债权。其二,对于标准合同或叫格式条款而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依仗自己的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社会正义,谋取非法或不合理利益,从而造成对不特定相对人显失公平的后果。

(四)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被看作是私法活动的“帝王”规则。在合同法上要求当事人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直至合同终止以后。学说上将其分为先合同义务、附随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附随合同义务,即合同履行一章中所讲的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照顾、保密及其它义务。例如,一方应如实向另一方说明标的物的质量,告知其瑕疵以及自己的生产或加工能力等情况。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缔约过错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合同法第4243条)。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如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应允许承租人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地方张贴或公布迁址启示;合同终止后,应继续保守秘密等。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用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在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禁止滥用权利和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一切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自愿”原则的限制和补充。即当事人在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并且要尊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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