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莞最低工资标准2010广东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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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兔律师由于曾代理大量劳动案件,钻研大量劳动法律法规,擅长代理各类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劳动合同纠纷、工伤索赔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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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
【颁布日期】 2010-03-18 | ||||||||||||||||||||||||||||||||
【实施日期】 2010-5-1 | ||||||||||||||||||||||||||||||||
【发 文 号】 粤府函[2010]4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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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 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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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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