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03-26 12:21:50 点击数:
导读:粤劳仲函(2009)1号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你委《有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获得养老保险待遇退出劳动岗位是否需经济补偿的请示》(东劳仲委函【200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劳动合…

 

粤劳仲函(2009)1号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有关劳动者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未获得养老保险待遇退出劳动岗位是否需经济补偿的请示》(东劳仲委函【2009】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劳动合同终止。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00九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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