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劳动仲裁申请书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8-09 21:25:40 点击数:
导读:申请人:东莞市XX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请求事项:撤销市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仲南城庭案字[X…

       申请人:东莞市XX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                          电话:
  请求事项:撤销市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仲南城庭案字[XXXX]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X年X月X日,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为Y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于XX年XX月XX日到期。合同期满前,申请人提出维持原来的待遇,按原合同履行,被申请人不同意,并申请合同期满后辞职。XXX年XX月XX日,双方结清工资,办理交接手续后终止了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并经过质证的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申请人当庭也表明合同到期后无续约意向。但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BBB不予认可,XX公司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除外条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无须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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