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起诉状

作者:东莞顾问律师网 来源:www.guwenlvshi.com 发布时间:2010-07-07 12:37:23 点击数:
导读:原告:丁***,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湖南省**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村民组。原系东莞市横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清洁工。联系电话:被告:东莞市横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地址:东莞市横沥镇天桥路326-3…
 
 
原告:丁***,男,汉族,1960年1月12日出生,湖南省**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村民组。原系东莞市横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清洁工。联系电话:
被告:东莞市横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
地址:东莞市横沥镇天桥路326-336号
负责人:香锦全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5年2月~2007年1月)两年来未支付加班费,共计21601.3元及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54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166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计6996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498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清扫工具费、凉茶费120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度奖金500元;以上第一至第五项费用共计39281.6元;
六、判令被告为原告按原告工资标准补交2000年12月至今的社会保险;
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1年01月02日,被告聘用原告为环卫所工人。自2001年至2005年12月31日,原告任环卫所垃圾清运工,负责随车回收垃圾,工作时间为每天13.5小时;自2006年1月1日,原告任环卫所清洁工,负责该镇沿江路、中山路等路段的卫生打扫和垃圾清理工作,每天工作8.5个小时。在工作期间,原告每月工作30天左右。但被告至今从未支付加班费用,原告任职期间被告也没有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2007年01月31日,被告无故解雇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加班加点后未安排补休假,且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待业、工伤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在非法解雇原告后,又没有依法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原告:
 
2010年0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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