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降职降薪变相解除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0-03-09 00:11:12 点击数:
导读:王某已经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了10年。劳动合同期满时,他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却表示,如果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给他调岗。但这个岗位,工资比以前少了许多。王某提出异议时,公司以他不适应岗位需…
    王某已经在同一家单位工作了10年。劳动合同期满时,他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单位却表示,如果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给他调岗。但这个岗位,工资比以前少了许多。王某提出异议时,公司以他不适应岗位需要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执行。”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使出如下招数:当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不拒绝,但用人单位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法接受。这样做显然违背了法律原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最终,仲裁委支持王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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