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发布时间:2006-10-14 16:35:45 点击数:
导读: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秘密性1、不为公众所知悉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1、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采取保密措施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关键因素,是看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保密的意思,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价值性或实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新颖性
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即经营者“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消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客观上存在从侵权人处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事实。
5、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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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一)、秘密性
1、不为公众所知悉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采取保密措施
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的关键因素,是看权利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保密的意思,客观上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价值性或实用性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三)、新颖性
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即经营者“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消极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客观上存在从侵权人处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事实。
5、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或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首席律师
赵 小兔 高级合伙人、首席律师
业务范围:法律顾问、股东纠纷、合同纠纷、欠款催收、建筑房产、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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